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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近期,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部分商业广告活动主体存在违规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拼音或拼音首字母等不规范广告语言文字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发布提醒告知书如下:
一、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严禁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和汉语拼音。
三、广播、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在境外销售商品包装、标志、说明等确需使用繁体字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繁体字。
四、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拒绝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严禁恶意编造低俗烂梗、侮辱性以及不良流行语,以所谓个性化表达吸引流量,污染规范用语风气,传播错误价值导向。
五、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等语言文字。严禁滥用数字、外文、符号等混合变形词和方言口音等,影响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正确理解。
六、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请各商业广告活动主体加强广告审查和对广告内容的研判,及时清理广告中的不规范及不良语言文字内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带头人。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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